第一条凡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必须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对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保管、维护维修都要有人负责。
第二条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和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档案资料,掌握全院仪器设备管理过程的全面信息,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数据资料。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指仪器设备从申请计划、审批、购置、验收、入账建卡、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购置、调入、自制、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产权都归学校,都必须及时入账,由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建账,逐台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输入计算机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使用单位都应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分户账。有计划地进行账、物的清点,定期与物资主管部门核对账目,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六条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抽查和专项抽查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学院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账目核对清查、盘算,盘亏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做到账账相符。
第七条仪器设备是国家公有财产,是完成学院各项任务的重要工具,必须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为私有或专用,根据需要和使用情况,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有权进行统一调度协调使用,做到合理流动。
第八条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凡不熟悉性能,未掌握操作方法,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禁止上机操作。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从保管、使用、维修等各个环节都要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第十条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生产的前提下,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并制定相应的收费办法,收费标准需经市物价局审批。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整,不准随意拆改,确需拆改的由使用单位用书面申请报告,送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审核后经学院领导审批方可进行,如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报失,仪器设备一旦被盗或者丢失,使用单位应保护现场,尽快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处理,并及时通知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若物资不能追回,使用单位应详细说明原因,填写相应的报失申请表,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同时附上保卫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物资主管部门复核鉴定。
第十三条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办妥审批手续后,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取零配件或擅自处理。回收后的低值设备,由物资主管部门处置,属固定资产的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负责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上报,经批复后的报废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交由厦门市公物处理中心处置。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账务处理。经批准的对外调拨、报废、报失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与使用人员核对账目后作销账处理,审批表和设备清单送一份报学院财务处作账。
福建省光电技术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厦门理工学院光电与通信工程学院
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