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福建省光电技术与器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有偿使用、开放共享,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更好地为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厦理工财资〔2017〕8号)要求,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1.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开放共享的范围
(一)重点实验室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且可实行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软件。原则上,以科研为目的购置的非试制样品类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检测、分析、测绘、测量等功能设备。
(二)虽然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软件。
(三)首批次开放共享的是截至2017年4月30日,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可实行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软件(详见附件:《福建省光电技术与器件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开放共享清单及收费标准》)。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及费用管理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收费标准参照行业内同类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基本情况制定,但不包含水费和电费,用水、用电成本由后勤处负责测算后单独计算。
第四条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内教学和开放性实验项目使用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不收费;项目组自己经费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项目组成员使用不收费。
第五条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按重点实验室公布的校外收费标准100%收取,校内单位或个人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重点实验室公布的校内收费标准收取(即校外收费标准的50%)。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实行预约审核制。用户明确拟使用的仪器设备,向重点实验室提交预约申请,说明服务要求、耗材等情况,预约审核同意后,校内用户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结算凭证》找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意列支费用后,再使用预约仪器设备;校外用户凭《厦门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结算凭证》直接先到财资处办理预交款事宜,再使用预约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重点实验室将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到财资处结算,多还少补。财资处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账户,负责收费管理。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入分配
第七条服务收入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服务收入中的水电费及扣除水电费后剩余部分的20%上缴学校,80%由重点实验室支配。重点实验室支配部分的30%用于预留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费用,30%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实验耗材的采购,40%用于临时用工劳务费(如必须聘用校外专职临时用工人员,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在其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可适当增加此项所占比例,其他项所占比例适当降低。)、专家咨询费、培训费、实验室工作人员绩效奖励等。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管理
第九条 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人员。
(一)在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包括分析测试、教学实验、培训等)、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二)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记录),并按重点实验室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三)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大型仪器的档案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第十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建立健全资料档案,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组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测试结果,保守技术秘密,与用户签订仪器设备使用合同,维护好学校利益,明确双方权责利,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第十三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报废时,需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十五条每次任务完成后,仪器操作管理人员应严格检查设备状况、发现设备故障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院(系)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学校设备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力争不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及奖惩
第十七条接受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年度考核及奖惩,对私自出租、出借各类仪器设备,免费为他人服务,或借教学、科研使用名义免费使用仪器设备,隐瞒、截取开放共享收入等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实验室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并上报学校,由学校纪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党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对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等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后,根据情节及损失实际情况,由损坏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及有关责任,如无法维修的甚至要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福建省光电技术与器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福建省光电技术与器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光电技术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厦门理工学院光电与通信工程学院
2017年6月18日